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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徐州综合保税区获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发布时间:2020/9/9 18:29:14      点击次数:1226

喜讯!徐州综合保税区获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9月8日,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审核备案,江苏省税务局、财务厅、南京海关联合下发通知,批准徐州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此次试点政策的落地,将对徐州综保区构建双循环前沿高地、区内企业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注入强劲动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徐州综保区保税功能拓展和完善,促进区内企业在享受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特殊政策的同时,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今年以来,徐州综保区成立专项申报工作组,在徐州市税务局、徐州海关、市财政局大力支持下,全力推进试点申报工作,并提前开展区内企业需求调研、分析测算,为试点获批后的政策落地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综保区内企业获得试点企业资格后,可享受综保区又一特殊政策红利:内销货物时,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外购货物时,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

下一步,徐州综合保税区将联合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快协助首批意向试点企业获取试点资格,共同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指导区内企业用足、用好、用活政策,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推动徐州综保区更高水平开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小知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其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是指赋予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政策背景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明确提到综合保税区要拓展两个市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9号公告),提出将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面扩大。 


 开展试点会给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带来什么变化呢?

       试点继续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税收政策按前期试点时国务院确立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是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是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是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四是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五是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推广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重要意义

       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企业无法纳入国内增值税链条进行抵扣,进而割裂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解决了长期困扰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市场的痛点问题,便于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温馨提示

       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是否适合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成本测算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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