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
1.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4.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5.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三)保税监管政策。
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3.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四)外汇政策。
进出境货物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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